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补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通知
作者:admin 日期:2014-03-25 浏览
各有关单位:
因单位部门预算中已按2013年度标准核定全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,但1—5月市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仍按2012年度缴费基数征收。为此,现就补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补缴对象
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统筹,且财政已按2013年度标准核定全年机关事老保险费的单位( 2013年1月份以后新成立的单位和6月份已注销的单位不列入补缴范围)。
二、补缴标准
2013年6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减去该单位2013年1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后,乘以5个月,再乘以21%,再乘以1月份在职职工人数。
三、其他
1. 补缴单位名单根据部门预算安排情况,由市财政局、市社保局审核确定;
2. 市社保局根据上述名单及规定核定补缴额后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。
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 兴 市 财 政 局

2013年9月23日